主任與民有約
新北市貢寮區衛生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作業要點
一、新北市貢寮區衛生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貫徹行政革新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瞭解民眾需求,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,並為其解決問題,以結合民眾心力,推動市政建設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會見時間:每月第2週星期二下午2時至4時,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次日。每次以1件為原則,每次會談時間以20分鐘為限。
三、會見地點:新北市貢寮區衛生所2樓會議室。
四、受理方式:申請人應就建議或陳訴事項,於申請會見日期前10個工作日填具申請表(如附件),載明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具體事實,親自或以傳真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五、 陳情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陳情者,不予約見。主任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,均由本所依法公平處理。約見時間3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則取消本次約見,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。
六、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,得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民有約,如已安排,得隨時取消約見:
(一) 申請案尚係屬於司法機關者。
(二) 申請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者。
(三) 申請案經判決或訴願決定確定者。
(四) 申請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業務承辦人處理者。
(五) 申請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再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申請者。
(六)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七) 非屬本所權責者。
七、 本所主任得視案件內容親自或指派專人接見,並由業務承辦人陪同。本所應於會見前3個工作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會見之時間、場所、有關機關、聯絡人及電話等。申請人因故未到場,得申請改期。但以一次為限。
八、 列入主任與民有約之會見案,業務承辦人至遲應於會見前3個工作日確實查明案件事實,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報主任。
九、 會談期間陳情人如有吸毒、酗酒、破壞滋事等危害機關及首長安全之情事者,本所得立即停止會談,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。
十、 「主任與民有約」主席之指定或指派事項應簽請本所主任核示,若涉及二個以上業務承辦人,則由本所首長指定其中一業務承辦人,負責彙整統合意見。業務承辦人應依裁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,並於會議結束3個工作天內將具體辦理情形彙整後於會議結束7個工作天內函復申請人。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復時,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並副知本所主任與護理長。
十一、 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,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。
十二、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並於奉核後施行之。
如欲申請主任與民有約,請填妥申請書(按此下載.odt)後寄至衛生所電子信箱:ntpc264@ntpc.gov.tw,將由專人盡快與您聯繫,謝謝。